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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基础知识汇总

2024-07-03 来源:趣尚旅游网


1.建筑材料分:无机材料、有机材料、复合材料。

2.力学性质:材料受到力的作用后形变的性质。

3.材料强度:材料在外力(荷载、温度)作用下抵抗破坏的能力。

4.弹性变形:材料在外力的作用下产生变形,当取消外力后,能够完全恢复原来形状的性质称为弹性。能够恢复的变形称为弹性变形。(注意与塑性变形区分)

6.材料硬度:材料抵抗其它较硬物体压入的能力。

7.硬度分:布氏硬度HB(不适用较硬钢材或较薄板材)、洛氏硬度HR(适用极软到极硬金属测定)、维氏硬度HV(多用金属测定)、肖氏硬度HS。8.认证:第三方对产品/服务、过程或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规定要求作出书面保证的程序。

9.认可:权威机构对某一机构或人员有能力完成特定任务作出正式承认的程序。

10.实验室认可:对校准/检测实验室是否有能力进行指定类型的校准/检测作出一种正式承认的程序。

11.实验室评审:为评价校准/检测实验室是否符合规定的实验室认可准则而进行的一种检查。

12.现场评审:为了对提出认可申请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认可准则进行现场验证所作的一种访问。

13.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14.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15.检测:对给定的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16.质量方针:由某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的质量宗旨和质量方向。

17.质量体系: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18.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就质量方针和目标,对质量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的正式评价

19.质量手册:阐明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并描述其质量体系的文件。至少包括①质量方针②影响质量的管理、执行、验证或评审工作的人员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③质量体系程序和说明④关于手册评审、修改和控制的规定。

20.质量审核:确定质量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有系统的、独立的检查。21.程序: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合格:满足规定的要求。

22.过程: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

23.规范:阐明要求的文件。技术规范:规定产品或服务特性的文体。

24.标准:为促进最佳的共同利益,在科学、技术、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由各有关方面合作起草并协商一致或基本同意而制定的适于公用并经标准化机构批准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

27.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计量: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25.预防措施:为了防止潜在的不合格、缺陷、或其他不希望的情况发生,以消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预防措施可以包括诸如程序和体系的更改,以实现质量环中任一阶段的质量改进。

26.量值: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

28.测量准确度: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间的一致程度。

29.误差:测量结果减去被测量的真值。相对误差:测量误差除以被测量的真值。随机误差:测量结果与在重复性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无限多次测量所得结果的平均值之差。系统误差:在重复性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无限多次测量所得结果的平均值与被测量的真值之差。表达方式:绝对误差/相对误差。性质:系统误差/随机误差/粗大误差。来源:人员误差/设备误差/环境误差/方法误差。

30.量程:标称范围两极限之差的模。

31.基准:具有最高的计量学特性,其值不必参考相同量的其他标准,被指定的或普遍承认的测量标准。32.计量法:1985.9.6通过,1986.7.1施行。建筑法:1997.11.1通过,1998.3.1施行。141号:2005.8.23通过,2005.11.1施行。管理条例:2000.1.30发布并施行。

33.国际单位制基本单位(7个)m/kg/s/A/K/mol/cd

34.测量不确定度: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

35.质量方针包括内容:①实验室管理层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测和校准服务质量的承诺②管理层关于实验室服务标准的声明③质量体系目标④要求实验室所有与检测和校准活动有关人员熟悉与之相关质量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⑤实验室管理层对遵循本标准的承诺。

36.质量体系文件特点:①法规性②适用性③唯一性④见证性37.校准目的:①确定示值误差也确定其是否处于预期的允差范围之内②得到标称值偏差的报告值,并调整测量仪器或对其示值加以修正③给标尺标记赋值或确定其他特性,或给参考物质的特性赋值④实际溯源性。

38.质量:反映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39.标准化: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持续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40、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41.建筑活动: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42.国家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43.15日内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自领证之日三个月内开工。

44.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45.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

46.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47.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48.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49.机构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需延期应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申请。

50.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51.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2.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53.擅自承担检测业务,其报告无效,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6.专项检测资本不少于100万元,见证取样不少于80万元,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57.主体结构专业人员从事结构检测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少于4人,其中1人应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59.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60.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61.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一组操作。

62.必然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出现的事件。

63.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64. 合格:满足规定的要求。

65.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应当注明见证人的单位和姓名。

67. 质量监督中所称的责任主体分别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68.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元罚款。

69.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委托的监管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70. 检测机构可以与建设单位有隶属关系。71. 单位换算:1 MPa= 1 N/ mm2;1L= 1000 cm3。

72. 复现性是在改变了的测量条件下,同一被测量的测量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74. 检测档案是指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75. 检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检测活动的客观证据和必要条件,是追究从事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

76.检测机构的档案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检测机构应当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77.检测机构的档案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本单位检测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3.指导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4.建立本单位的检测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

78.检测机构配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79.检测档案内容应包括检测业务合同、检测项目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帐、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以及开展检测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形式的记录。

80.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

改。发生空号时,应附原废页。

81.档案可以纸张和电子两种不同载体形式分别进行归档。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82.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10年。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5年。

83.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部门不予延期,到期后,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2.转包检测业务的;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84.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间和要求留置;规范、标准无明确要求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留置试样应有准确标识。

85.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3.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4.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86.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应记入管理手册,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的,收回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进行检测工作:

1.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2.不按国家、省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3.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4.未按要求参加专业教育培训;5.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87.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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