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宪法
1是国家根本大法(性质特征)2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效力特征):具有母法地位;最高的行为准则。
3修改程序严格:宪法修改提议人(全国人大常会or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比例(全国人大代表2/3)-(其他法全人大代1/2通过)
宪法特征:
宪
法概述
1949<共同纲领>宪法性质的文件,不是临时宪法由政协制定——1954第一部宪法——7578宪法——1982现行宪法1988确立私营经济合法地位。
宪法产生发展:1993
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大代表任期改3-5年。
1999依法治国: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农村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
2004土地征用、保障人权:三个代表;土地征用给予补偿;个人财产权保护;国家尊重保障人权;人大代表任期均5年;定国歌。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会(主体)
宪法监督:全国人大or全国人大常会。监督行为和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全人大常会(撤销)>国务院/地方的制定。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普遍性原则:年满18周岁公民(自然人、中国籍、未剥夺政治权)。[如精神病人有权选举但不能参加]2平等性原则:
选举制度:3直接间接相结合:不设区市、市辖区、县、乡、镇直接选;省、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市间接选举;全国人大由省直自人大+军队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公开选举,秘密投票。5对民主选举保障:国家整体和局部间关系。单一制国家,中央领导地方。
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低度自治。条例权、行政权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对外事务权
1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不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公民基本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力的物质帮助权。6文化教育权:教育权、科研文艺等文化活动权。
7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获得赔偿权。8特定人权利: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的权益保护。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公民基本义务:2遵守法律、国家秘密、国家安全
3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4依法纳税
5其他义务:劳动义务、受教育义务、计划生育、抚养赡养。国家机构概念: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常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检察院。(政协、党机构委员会不是)地方国家机关:地方人大及常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检察院
乡级机关:乡政府、乡人大(无常委会)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责任制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实行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外可以首长负责/集体负责)3精简效力原则:4为人民服务原则: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立法权。制定、修改、监督
2组织国家机关,选举、决定、罢免最高国机领导人(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成员、中央军委成员、最高法院检察院长)3批准国家计划方案。4监督全国人大常委。
5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如批准省自直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制度,决定战争和平问题。组成:应有少数民族代表;成员不能担任一府两院(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职务1立法权:修改、解释、制度法律。2监督权:监督工作、撤销法规命令。
3人事权:任免国务院、军委、法院、检察院的副职/成员。4其他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省自直进入紧急状态。
国家基本制度
公民权利义务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选举权and六大自由;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位and国有单位组织领导权。国家组织活动原则:
全国人大会:国家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国家主席:条件:年满45周岁,正副任期5年,连任不过2届。
职权:对外代表国家;提名国务院总理;发布特赦戒严动员。
替补机制:主席缺位,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正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委员长代理,后全国人大补选。性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央行行长。
常务会议成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任职不过2届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由全人大决定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职权:立法权、建置和区域划分权、监督权、紧急状态权(仅部分地区)
国务院:
国家机关体系:建置权+区域划分权:乡镇2权归省政府;市区县2权归国务院;省自直建置权归全人大,区划归国务院。中央军委会:
性质: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任期5年,没有连任限制。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主席由全人大决定,其他主席提名全人大决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常会负责。性质();上下级关系();
法院是审判机关。监督与被监督,司法独立。法院只对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检察院是监督机关。领导与被领导。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and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性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设到乡级,地方人常会设到县级。地方性法规制定:省自直人大、省会市人大、较大市人大。
性质: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职权:规章制定权。
上下级关系:双重负责制,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and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
自治机关:人大会、人民政府(无常委会)。自治权:立法权、行政权。
自治领导人:人大常会:主任/副主席由当地公民担任;行政首长:一律由当地民族公民担任。
司法机关:
地方人大会:
地方各级政府:民族区域自机关: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正副委员长;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检察院长。国务院总理:由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总理提名,其中副总理、国务委员由全人大决定,其他由全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成员:军委主席提名,由全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全人大常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最高法院检察院长。(主席军委主席不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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