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全部⽀持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郭瑞平[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XA建筑⼯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程分包给被告SC公司,由于被告SC公司没有实际施⼯能⼒,该⼯程由罗某公司垫资并实际施⼯。施⼯过程中,由于被告SC公司不按施⼯进度拨付⼯程款,后经双⽅协商同意将尚⽋⼯程款项转化为借款,为此原告罗某与被告SC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SC公司承诺⾄迟于2017年1⽉20⽇前分期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并承诺按⽉息3%(原告主张⽉息2%)向原告⽀付利息。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SC公司⾄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
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SC公司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并⾃2017年1⽉21⽇起⾄实际付款⽇⽌,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息2%计算利息,由被告代表⼈苏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经过及结果(⼀)诉讼经过
SC公司、苏某辩称,这个官司有原因,被告没借这个钱,被告承认打了这个条,是因为⼲这个活的钱,被告个⼈没拿这个钱。这个钱没借,我们跟罗某合伙,我们打了这个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罗某与SC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将罗某向⼯程投⼊的500万元转化为SC公司向罗某的借款。该协议系双⽅⾃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庭审中SC公司确认该500万元为罗某个⼈出资,亦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款系罗某个⼈出资,故对于SC公司与罗某之间存在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罗某提供的银⾏业务回单等证据,结合SC公司当庭陈述,本院⾜以认定罗某实际出资500万元的事实,该款项经罗某与SC公司协商转化为借款。双⽅约定还款期限,但SC公司逾期未偿还,故罗某要求SC公司偿还50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持。
关于原告主张利息⼀节,因双⽅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如拖延⽀付⼄⽅需给付甲⽅利息3%/⽉,违约⾦2%/⽉,原告主张⾃2017年1⽉21⽇起按照⽉息2%的标准计算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持。
关于原告主张苏某承担连带责任⼀节,SC公司系⼀⼈公司,苏某系SC公司的唯⼀股东,苏某和SC公司均未就个⼈财产独⽴于公司财产进⾏举证,SC公司也未按照公司法第六⼗三条的要求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故苏某应当对SC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裁判结果
1、被告SC公司偿还原告罗某借款500万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2017年1⽉21⽇起⾄实际付款之⽇⽌按照⽉利率2%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
2、被告苏某对上述第⼀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SC公司、苏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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