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表
一、申办事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二、申办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三、申办对象:建设单位
四、申办程序:受理→审核资料→备案 五、所需资料
(一)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2、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制一览表
(四)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变更文件
(五)质量合格文件 1、(1)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2)竣工验收方案
(3)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表2-12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2-132、工程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表2-11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表2-105、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
(六)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1、地基验槽记录
2、结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八)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
(九)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及批准使用文件 (十)建设工程保修书(原件) (十一)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原件) (十二)住宅工程质量说明书(原件) (十三)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
(十四)1、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建设节能检测报告、电梯安全检测报告
2、建设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及方案、电梯分部验收报告 (十五)分户验收资料(每户验收合格证)
(十六)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报告,各班组农民工代表签字、身份证号、指印(十七)工程竣工汇报材料(五方)
(十八)企业资质(甲乙双方)
(十九)施工竣工图纸(由设计单位盖章的图纸,有变更的须有变更资料)(二十)税务纳税情况证明
(二十一)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决算单 1、合同约定工程价款
2、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产生的费用及索赔造成的合同价款的增减 安全资料:
1、安全生产综合评定表 2、施工安全达标证书 3、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4、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 5、安全监督计划书
6、安全生产评价表(施工阶段) 7、安全生产评价表(结构、装饰阶段)
注:根据建设部2号令规定,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齐全后方能备案。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1套,复印件需盖报送单位章,原件一套。 办理部门:中牟县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 电话:************
第二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二○一○年一月 填表说明:
1、本表下载打印后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2、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第三篇:新版《四川省竣工验收备案书》及《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及《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22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对2001年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了修定,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启用,为做好相关换证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严格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自2011年7月1日起办理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均统一使用新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和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原2001年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同时作废。
三、新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领取。联系电话:028-8508519
1附件:
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第四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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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第一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建设局窗口审查是否齐全,符合条件收讫、登记; • 第二步::自收讫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办理备案,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材料 •
• 申请表格: 申请附件: o
1、《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表》(一式二份,窗口领取); o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节能)审查备案表(复印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家质量责任主体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等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o o o
3、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5、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封面有承、发包双方公章和造价员资质章);
o
6、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
法律依据 •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17、49条;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3、4、5、6、7、8条;
•
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成都市政府令第129号);
备注
• 备注信息: 无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第五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 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
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 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
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
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 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 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
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
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
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
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
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
(二)、(三)、(四)、(八) 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
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 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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