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环保管理制度
1、总那么
1.1 为贯彻?平安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落实“平安生产、综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公司平安环保监视管理工作,减少和防止平安环保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平安、防治污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技术及工程部门。
1.3 公司应不断改良和完善平安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平安环保责任制度,确保平安生产。
1.4 公司平安环保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平安生产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1.5 公司平安环保管理办公室〔简称“安环办〞〕负责平安生产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6 公司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催促公司各级平安环保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安环办在平安生产监视管理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重大平安环保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1.7 安环办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平安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综合监视管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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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公司的专兼职平安环保员对责任区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各级领导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围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部门和岗位监视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 1.8 安环办按照保障平安生产的要求,监视相关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和发放,及时购置保障平安生产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确保贯彻执行。 1.9 公司实行平安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平安环保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10 公司鼓励和支持平安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2、平安生产责任制
2.1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2 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公司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并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2.2.1 建立健全公司平安生产责任制;
2.2.2 组织制定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2.2.3 保证公司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2.4 催促检查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平安环保事故隐患;
2.2.5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平安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 公司主管领导在各自的职责围对其分管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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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监视管理职责:
2.3.1 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3.2 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3.3 提出保证分管部门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建议;
2.3.4 催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平安环保事故隐患; 2.3.5 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管部门的平安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6 如实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分管部门的平安环保事故。 2.4 安环办关于平安生产方面的职责
2.4.1 负责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平安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平安生产责任制;
2.4.2 贯彻执行平安环保法律法规,制订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视检查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公司平安生产进展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防止公司生产环保事故;
2.4.3 提出保证安环办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企管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4.4 催促检查公司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平安环保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平安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5 及时并如实向公司领导和平安环保监视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平安环保事故;
2.4.6 负责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展特种作业的组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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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监视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展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XX书,持证上岗;
2.4.7 配合平安环保监视管理部门到公司进展的监视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平安环保隐患和提出的改良建议,在规定时间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平安环保监视管理部门;
2.4.8 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平安环保监视管理部门进展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4.9 每月定期、节假日及恶劣气象条件期间对公司平安生产进展全面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平安环保隐患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
2.4.10 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中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设计方案和最终验收的申报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平安生产负有监视责任; 2.4.11负责公司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和年审;
2.4.12 负责对新进的员工进展上岗前的平安教育培训的监视实施工作; 2.4.13 建立平安生产检查及处理情况档案。 2.5 各公司平安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
2.5.1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展平安生产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平安生产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平安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平安生产责任制。
2.5.2 贯彻执行平安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视检查本部门落实情况,对本部门的平安生产进展日常性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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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防止本部门平安环保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处理。 2.5.3 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平安生产管理同方案、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时〞。建立工程中平安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5.4 提出保证部门实施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安环办汇总,企业管理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5.5 催促检查本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平安环保事故隐患,配合安环办实施公司制定的平安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5.6 及时并如实向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平安环保事故。 2.5.7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安环办组织的特种作业平安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5.8 配合安环办和平安环保部门到本单位进展的监视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提出的平安环保隐患改良建议,在规定时间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环办。
2.5.9 保护本部门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环办和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进展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5.10 配合安环办对本部门的平安生产进展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平安环保隐患由安环办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2.5.11 配合安环办实施对新进员工进展上岗前的平安环保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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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 确保本部门作业管理、过程控制、工艺流程、物料流转、工位器具、搬运设备与装置等物流的运行处于受控状态,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杜绝在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刺激性气体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及引起外部投诉,严禁未经处理偷排、丢弃废水、废物。
2.6 直接主管在平安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
2.6.1 负责对员工进展平安生产的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平安生产的自觉性。
2.6.2 贯彻执行以及公司平安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监视检查各岗位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直接上级或安环办。
2.6.3 提出保证各岗位实施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直接上级和安环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6.4 配合安环办实施与本部门相关的平安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6.5 及时并如实向直接上级和安环办报告本部门平安环保事故。 2.6.6 制止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6.7 配合安环办和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到各岗位进展的监视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平安环保隐患和改良建议,应在规定时间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直接上级。
2.6.8 保护岗位生产平安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环办、平安环保部门进展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6.9 配合安环办实施对新进员工上岗前的平安环保培训工作,并将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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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平安教育培训纪录?卡上。
2.6.10确保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防止污染物泄漏,严禁未达标处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环境有害物。
2.7 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投资经营,由安环办提出年度投入预算草案,报企业管理部审核,并纳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2.8 公司各级领导及平安环保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环保知识与管理能力。
2.9公司对接触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加强平安生产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对接触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人员应安排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10 公司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事先掌握和了解其平安技术特性,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和设备供给商在作业实施前应对操作人员进展专门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平安。 2.11公司投资的建立工程应由工程负责人审查建立工程设计人、设计单位平安环保设施设计资质和能力,建立工程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对平安环保设施的设计负责。安环办应根据公司的要求,配合设计人或设计单位及工程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平安环保设施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获得审查部门和审查人员的同意前方可施工。
2.12公司通过招标、竞标、议标等方式选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平安环保设计方案施工,确保符合工程平安环保性能。建立工程竣工投入产或使用前,工程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组织对平安环保设施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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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生产或使用。组织验收的部门及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对验收结果负责。
2.13安环办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2.14公司的采购产品应当符合或行业平安环保标准;公司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或行业平安环保标准。
2.15对公司使用的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运输工具,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专业生产单位采购,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2.16 对严重危及平安环保的工艺生产设备及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公司不得使用明令淘汰、制止使用的危及平安环保的工艺生产设备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并由安环办实施监视管理。 2.17 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物品应按照公司有关平安环保规定执行。
2.18 公司各级领导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教育和催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进展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19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视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20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房屋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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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给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房屋,其平安生产工作由安环办统一协调管理,签订?平安协议书?,并实施监管职能。
2.21司发生重大平安事故时,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1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保障员工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相关事项。
3.2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公司的平安生产提出建议。
3.3员工有权对公司平安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因员工对公司平安生产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4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员工在上述情况下停顿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从事特殊职务工作的员工除外。
3.5因平安环保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责任人或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
3.6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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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员工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3.6.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6.3 承受公司组织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自觉学习关于平安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有关制度。员工从事的岗位应具备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平安环保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增强平安环保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6.4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直接上级和安环办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6.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并定期承受特种作业的培训。
4、宣传和教育培训
4.1安环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平安环保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良措施并予以落实。
4.2 安环办应利用公司各种会议对主管负责人和员工进展平安环保教育,及时通报公司部平安环保情况,布置落实平安环保工作。 4.3 安环办应利用公司信息网络、板报、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平安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4.4 公司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平安生产工作,带着员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安环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平安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平安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 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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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公司对负有平安环保监视管理职责的安环办人员、平安主任、专兼职平安员等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2 平安环保监视检查不得影响各分、子公司的正常科研、生产经营活动。
5.3 平安环保监视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秉公执法。 5.4 平安环保监视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纪录在?平安环保检查记录台账?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5.5 当事故隐患或者违反有关平安环保法律法规和公司平安环保制度的行为在本单位部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均有权向上级平安环保监视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6、平安环保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6.1安环办、各级主管人员、公司的保安队伍,为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成员。应急救援组织的教育培训、管理协调和救援调度由安环办负责,并依托120〔医疗救护〕、119〔消防〕、110〔公安〕、122〔交通〕等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工作。平安器材和设施应进展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工作和使用。
6.2 各单位发生平安环保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直接上级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如实报告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不得成心破坏现场,消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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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6.3 安环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展事故处理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公司各级员工应配合平安环保监视管理部门进展事故调查处理。 7、奖励和责任处分
7.1公司对认真执行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平安环保制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无平安环保事故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参加抢险救护,使公司声誉、财产和人员免遭损失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对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领导对当事人进展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7.3安环办负责公司平安、环保的协调管理,安环办享有检查报告权、考核权及行政处理建议权等。公司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安环办可建议其限期整改,如未整改或执行不力,视情节轻重,经分管副总审批后,可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相关经济处分原那么如下: 7.3.1 部门存在平安环保隐患,经上级平安环保监视管理部门或安环办指出后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经理处以 1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7.3.2 发生重大平安环保事故的,对公司主管领导处以500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安环办主任处以500元罚款,对安环办主管人员处以 200 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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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由于存在平安环保隐患或平安环保事故使公司受到政府处分的,其罚款由责任部门承当,安环办承当连带责任,并对主管领导和安环办主任处以 500 元罚款,平安主管人员处以 200 元罚款;
7.3.4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员工进展平安教育和培训,或未按本制度规定如实告知员工有关平安生产事项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应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7.3.5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 500元罚款;
7.3.6 上述个人罚款由安环办通知财务科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各部门的罚款由安环办通知财务部门进展帐务处理。
7.4公司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给予50—100元罚款,由安环办通知财务科从本人工资中扣除。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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