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继革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18期
摘要:作为房地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的收益法,适用于商场、写字楼等存在收益或存在潜在收益的房地产。在分析收益法评估房地产价值基本思路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例,说明其存在主观性强、净收益额不确定等局限性,并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收益法;主观性;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7-0084-01
一、引言
在收益性房地产评估中,收益法是首选的评估方法。然而,在实践中,收益法的使用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重要参数的确定缺乏依据,主观性强等。为了更加完善收益法在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进而进行统一的规范,以避免随意性。
二、基本思路
在房地产交易时,随着房地产所有者权利的让渡,房地产收益转归购买者。房地产所有者让渡出去的权利必然要在经济上得以补偿,购买者必然一次性支付一定的金额,以补偿原所有者失去的收益。合理估计待评估房地产未来的收益,并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到评估基准日,以确定被评估房地产的合理价值。
三、案例分析
举例:举例:ABC 公司于2004 年5 月从政府手中取得一块土地50 年使用权,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出让费。2004 年5 月建成一座写字楼,用于出租。当时造价为每平方米2500 元,耐用年限55年,残值率2%。目前,重置价格为每平方米3000 元。占地500 平方米,建筑面积900 平方米,每月平均实收租金5 万元。另据调查,当地同类写字楼租金一般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60 元,空置率为10%,每年需支付的管理费为年租金的4%,维修费为建筑重置价格的2%,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合计为每建筑平方米20 元,保险费为重置价的0.2%,土地资本化率及建筑物资本化率分别为7%、8%,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満时,假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由国家无偿收回。试根据以上资料,选择适当的方法,评估该宗地2010 年5 月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 一) 评估过程
1. 被评估写字楼有租金收入,适宜选择收益法。
2. 年总收益= 60×12×900×(1 - 10%) = 583200( 元)
3. 年总费用的计算:
(1) 年管理费:593200×4% = 23328 元)
(2) 年维修费:3000×900×2% = 54000( 元)
(3) 年税金:20×900 = 1800( 元)
(4) 年保险费:3000×900×0.2% = 5400( 元)年总费用计算结果:
23328 + 54000 + 1800 + 5400 = 84528( 元)
4. 房地产年净收益计算:583200 - 84528 = 498672( 元)
5. 计算房屋年净收益:
(1) 房屋年贬值额:(3000×900)/48 = 56250( 元)
(2) 房屋净值= 3000×900 - 56250×4 = 2475000( 元)
(3) 房屋年净收益:2475000×8% = 198000( 元)
6. 土地净收益:498672 - 198000 = 300672( 元)
( 二) 存在的问题及疑点
1. 房地产净收益的确定
上述案例中,房地产用于出租,其净收益为,租金总收入扣减总费用。严格来说,相关工作人员所创造的利润没有考虑进去。这项出租业务显然是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项正常业务,扣减各项费用后的租金净收入不仅是出租房地产单独创造的,这里面还包括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所创造的正常利润。如果收益性房地产用于自用,其净收益的剥离将更加困难。
2. 土地及建筑物资本化率的确定上述案例中,土地及建筑物资本化率直接给出:土地资本化率7%,建筑物资本化率8%。在评估实践中,土地及建筑物资本化率的确定往往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核心问题。资本化率定的高,评估值就低;资本化率定的低,评估值就高。
从理论上看,资本化率的确定有三种方法:市场提取法、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法、加权平均资本法。这三种方法在实际应用时,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3.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置问题
上述案例中,假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由国家无偿收回。然而,这种假设不符合实际。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界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界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界满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可见,城市土地使用权年限界满,远不是上述案例中所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由国家无偿收回。”然而,收益年限是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一个重要参数。在评估实践中,如何确定被评估房地产的收益年限是非常重要的。
四、对策与建议
2017 年11 月28 日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第32 条规定: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方法。《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对利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净收益、折现率、收益期限等都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然而,在评估实践中,这些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统一。评估师的主观判断严重影响评估结果及评估质量。为了提高评估质量,建议有关部门,比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针对具体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出台相关细则,以规范和统一利用收益法评估房地产价值的具体执行,提高评估行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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