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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04-22 来源:趣尚旅游网
浙商基金管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及其实施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投资人所应当知道的信息和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法》以及相关实施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出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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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和开放式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出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四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基金份额出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并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就基金份额出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出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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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报刊上。

公司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五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公司应在基金上市交易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公司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出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公司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公司应及时公告推出的费率优惠业务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出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二十一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公司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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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第六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 变更基金份额出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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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事务管理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由公司督察长全面负责;

(二)公司各部门根据其业务范围提供信息披露中相关内容;提供部门需对提供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三)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并形成报告,信息披露文本的归档及保管等;

(四)市场部负责指定报刊的刊载工作、公司网站发布及基金投资者咨询等;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由公司负责制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并确认;

(六)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文件须经公司信息披露流程审核通过方可对外披露;

(七)公司除应当遵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相冲突时,应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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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公司应至少在以上一家媒体上披露公司及基金信息,所选定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保持不变;

(九)信息披露除在以上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刊载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但必须保证:

1、 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2、 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十)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应放置在公司所在地,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将本人、 和邮政编码、办公室 号码、图文 号码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唯一代表公司对外进行基金信息披露,其他公司职工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时,应确保披露信息准确、真实和完整,没有重大遗漏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也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人,为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由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同时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检讨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良方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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