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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

2023-07-09 来源:趣尚旅游网
我国法律对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女职工的同工同酬权、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

我国《劳动法》第13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第22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三个方面对妇女的平等劳动权给予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女职工的同工同酬权

男女同工同酬是指不因性别而有差别规定的报酬率。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经济上的具体体现,也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要求。无论国际劳工立法还是各国立法,都承认和强调这一原则。“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另外,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在住房分配、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以男性为主的状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明确要求在这些方面也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三)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非法辞退女职工

我国法律规定的女职工的劳动权,不仅要求在就业时同男子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而且也包括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女职工不

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和女职工因违纪而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得以女职工性别、结婚为由,辞退女职工。《劳动法》第29条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或经济性辞退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将合同延续到哺乳期满才能终止

(3)在执行其他依法允许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禁止擅自扩大女职工辞退和解除合同的范围。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损生理机能的工作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纺织系统女职

工劳动保护细则》第12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每天给予工间休息时间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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