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1、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3)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生产经营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工作。
(4)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5)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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