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中,我国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是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只需证明货物交运和损失发生的事实,无需证明承运人的过错。在未约定保价条款的情况下,赔偿数额按照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确定,举证责任在托运人身上。托运人应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和数量,否则可能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失谁来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民法典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失货物的价值确定
在当事人未约定保价条款、或者保价条款被排除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约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则需要按照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负担。实践中,由于双方对货物的品种各执一次,例如托运人在货单中填写的是“服装”,而承运人在交运时服装是“报喜鸟”高端品牌,这两种货物价值相差比较大。由于民法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对其交运的货物内容、货物运输实际遭受的损害及其价值减损数额,举证责任仍然在托运人一方。而且,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要求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必要情况,而双方就货物种类产生的原因大部分还在于托运人没有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因此举证责任理应由托运人承担。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损失责任由承运人承担,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损失是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当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只需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付和损失发生的事实,无需证明承运人的过错。如果双方未约定保价条款,赔偿数额将根据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确定。在此过程中,托运人应承担举证责任,确保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