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咨询
了解医疗纠纷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结果。目前所处的状态。并作出初步的分析和判断。
二、受理条件
1、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在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1)医方的主体资格;
(2)医疗行为是否不当;
(3)损害后果;
(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5)诉讼时效
2、医方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科目核定情况;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执业许可证;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是否存在执业类别、执业地点错误;
3、医疗行为是否不当: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断治疗护理规范,是否违反法定义务
三、签订《聘请律师委托合同》
1、律师费收取方式
由于存在许多主、客观的影响因素致使办案难度较大,工作量大,办案周期长,因此不适合按标的收费。律师尽量按小时收费或协商收费。患方律师协商收费要注意尽量避免风险代理。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内容一般分为协商、一审、二审及执行。
2、签订《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合同》
当事人要求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律师事务所可接受委托签订相关合同。
3、风险告知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医学问题比较复杂、工作量大、难度大;加之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同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具体明确,难以准确预测案件结果,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四、当事人提供案件线索及证据范围
1、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报告单,医药费清单,注射单,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2、对当事人提出指导意见
收集门、急诊、住院病史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其它书证;
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并封存主、客观病历;
综合考虑案件发展的可能性及患者自身的条件,可以考虑提出包括但不限于:
会同医方封存现场实物并提请有关机构进行检验;
提出死因鉴定申请;
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情形
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诊断阶段、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患者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行为
拒绝使用适当治疗或抢救药物的;
拒绝进行有关常规及特殊项目检查的;
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
拒绝医生留院观察建议的;
拒绝医生转院检查或治疗建议的;
拒绝支付门诊有关费用的;
对猝死或其他死亡诊断有异议又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的;
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既往病史、家族史、药物过敏情况的;
自行出院。
五、律师办案途径
(一)双方协商:对于中小型医疗机构,在过错明显的时候,对构成医疗事故无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对于大型医疗机构,协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对不大。
(二)行政处理: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
1、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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