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定日期起计算的。
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起计算。
2、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明专利的申请如果涉及到国外和国内的话,那么对于申请者是可以拥有优先权的权利,但前提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来,在提出来之后也要及时的提出相关的声明,避免因过期而自己的优先权申请视作为未申请。
在优先权日后,与第一次申请主题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公开发表或公开使用,不论是申请人自己所为还是第三人所为,都不损害后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也不会给第三人带来任何权利。
要求本国优先权也可以给申请人带来便利,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在符合单一性的条件下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提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家对专利权并不是特别的了解,而且法律当中规定的有外国专利优先权,这种权利主要是指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之后,在国内是享有优先的地位的。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1、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
2、单一性原则。
也称为"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注意:对于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4、优先权原则。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此处所谓的法定期限,就是优先权期限。优先权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