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较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四)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有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可以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总监。首先,应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视情况而定是否上报主管部门。
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项目总监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诸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等。
(3)事故调查中有关的数据、资料。
(4)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7)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事故情况调查是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有些质量事故原因复杂,常涉及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维护管理、工程环境条件等方面,因此,调查必须全面、详细、客观、准确。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项目总监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等各方参加事故原因分析。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集中研究,由承包单位制订事故处理方案,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制定的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如果一致认为质量缺陷不需专门的处理,必须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
5、确定处理方案后,由项目总监指令承包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
如果发生的质量事帮不是由于施工单位方面的责任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缺陷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应给予施工单位补偿。
6、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项目总监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视情况而定是否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二、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修补处理、加固处理、返工处理、限制使用、报废处理以及不作处理。
一般可不做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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