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一男子在妻子提出离婚诉讼期间,强迫妻子发生关系,因遭到反抗未能得逞。最后构成强奸罪获刑8个月。
案件详情
赵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关系,2021年4月22日,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王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月30日,赵先生酒后找到王女士,想要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王女士竭力反抗且处于月经期间,赵先生没得逞,事后王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
经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之中,赵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且王某也希望能够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之后两人调解离婚。
法院认为,赵某强奸未遂,考虑到两人婚后有两个子女,年龄尚小,且王某也希望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说法
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其次才是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
且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处于分居期,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3、双方假结婚,不是合法婚姻,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4、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虽然说夫妻之间发生关系是夫妻之间爱的体现,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发生关系是双方应尽的义务,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才能拥有和谐的家庭生活,且女性对于性的自主权不因其未婚、结婚、离婚、再婚而改变,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行为。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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