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规的。因为我国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用书面的形式约定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了试用期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间内,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保用人单位也可以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辞退。简单来说,不签劳动合同就不能约定试用期,因此在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单位能否与员工重复约定试用期
鉴于试用期从法律上主要是用来考察劳动者的初始工作能力,因此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发生改制后,改制企业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之前劳动合同不同的话,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同样的,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同一用人单位重新招聘录用的,因原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所以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在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劳务派遣公司又将该劳动者派遣至其他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新世纪用工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可以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法定的情形下不能与员工重复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以就自身的情况咨询律师,看看自己的情况能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以免被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损害自己的利益。
二、试用期单位能否随意解约
滥用试用期单方解除权是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
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1、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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