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证据标准可以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进行分析。对于犯罪主体,一般证据要求是比较简单,主要是从户籍、身份证、个人履历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来进行认定。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认定是否明知为毒品的问题,一般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来认定,同时还会结合一些书证比如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等来认定。对于犯罪客观方面,因为毒品犯罪的形式多样,证据主要是参考物证,比如毒品本身或者照片,毒资的交易以及转移记录、作案工具、毒品的鉴定和检验报告、毒品的称重记录等等来认定。上述中,最主要的就是对于客观方面的认定,因为要以此来认定毒品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毒品的种类以及数量等。除了上述证据之外,还要再看是否属于毒品再犯等加重处罚以及是否有减轻处罚等等证据。
为他人保管毒品是犯罪吗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区别
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尤其是动态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罪两者在客观方面常常有许多重合和相似之处,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对于刑法规定的运输毒品罪的“运输”,不能简单地从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将物品的位移视为运输,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在刑法意义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它应当包含了运输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单纯的空间上的位移。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不能以起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划线,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运输”目的和意图,并以此来确定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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