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络暴力后解决办法如下:
1、保留证据。
对“施暴者”发布“网暴”信息的平台上对相关信息进行截图,但由于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可信度较低,可能无法完整反映来源,所以最保险的方式是对电子数据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保存。
2、要求平台删除信息。
在保留证据后,可以找到平台的运营商,要求其删除“网暴”相关信息,同时也要保留与平台沟通的记录。如果平台拒绝删除,那么可以要求网站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3、提起诉讼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我们对于藏在背后的施暴者还不知其身份,可以直接让平台运营商进行提供。
网络暴力立案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总之,被网暴了首先要收集相关的证据,然后向公安部门或者网络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之后,要提门进行投诉,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之后,要提醒自边的朋友,防止他们上当受骗,并积极委托律师处理相关的问题。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报案的目的一来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来也是可以备案一旦有更多的人遇到和类似的情况,就可以一起处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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