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劳动仲裁程序中出现不满意的情况时,申请人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提出异议或申诉,包括上诉、复议或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重新审理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收到仲裁书后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复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裁决,应当依法公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或者仲裁部门未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争议调解或者仲裁部门申诉,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以上是劳动仲裁程序中不满意情况的处理方式,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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