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用地勘测定界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80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原件);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区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意见,并出具规划用地范围图。(原件);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河道用地范围等地的,需提供林业、水务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涉及对生态红线有影响的,需提供发改部门书面意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原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有地质灾害隐患的还需提供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方案;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保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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