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第54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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