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产管理局的主要工作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叮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档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住宅产业发展巨集观调控体系,研究制定住宅产业发展的近期、中长期住宅发展计划,负责危房、旧房改造,逐步提高和改善居民居住水平和环境质量。
(三)负责房屋权属管理,依法核实和确认房产权属,办理房产登记发证,管理产权产籍档案;负责房产测绘管理。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的行业管理,加强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和各类房产交易、抵押、租赁、评估、经纪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批和业务监督。
(五)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
(六)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装修、修缮、改造、保留保护和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
(七)负责直管公房、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各市(县)、区房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的二)困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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