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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影响

2022-12-20 来源:趣尚旅游网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及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便于处理事故、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行政处罚证据,对法院具有证据效力,但真实性可质疑。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1、便于交通事故的处理,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

2、及时、公正的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利于切实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3、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件使用。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该条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的含义和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

3.对人民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4.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及相关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文件,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和当事人陈述的综合分析,确认事故责任归属。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保险理赔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公司通常要求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才能进行理赔。此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可作为法律诉讼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根据认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及赔偿责任、追究责任等法律后果。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参与者来说,理解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及相关法律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结语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及时公正地确定事故责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矛盾纠纷扩大。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勘验、调查情况和鉴定结论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当事人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保险理赔和法律诉讼的重要依据。了解其作用和法律责任对交通事故参与者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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