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是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收益的人,拥有检查和举报权利;承租人则享有使用权,可将租赁物再租给第三方,但需遵守使用规定并自行承担损坏修理费用。出租人有义务提供使用权并维护房产安全,承租人需在未经许可下不改变租赁物结构和用途。
法律分析
1、定义不同。出租人是指在一段租赁关系当中,将自己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人,收益的人。承租人是指在这一段租赁合同当中,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且需按照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当事人。例如租赁房屋的房客、租赁店面的经营者等。
2、权利不同。出租人是有检查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的权利,这也是为了保障出租人的财产安全。其次,如果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物来进行非法活动,可以向社区或者是有关管理部门来举报,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承租人拥有使用权,在不破坏租赁物、改造其原本面貌和构造、不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活动的前提下,是可以完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拥有房屋租赁权,在没有合同条约的束缚前提之下,承租人是有权再将租赁物再租给第三方的。
3、义务不同。出租人需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的财产使用权,而且在使用期间需要负责检查以及维护房产的安全,以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而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的许可下,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结构和用途。如果承租人因为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则需自行承担所有修理的费用。
拓展延伸
承租方和出租方之间的权益差异
承租方和出租方之间的权益差异主要体现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分配上。承租方作为租赁物的使用者,享有使用权和占有权,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租赁物,并承担相应租金。而出租方则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时支付租金,并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保养。此外,权益差异还表现在租赁物的损坏、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方面。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以平衡双方的利益,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结语
承租方和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的权益差异主要体现在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分配上。承租方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租赁物,并按时支付租金。而出租方则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有责任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保养,并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时支付租金。在租赁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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