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用茶的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协调好与外部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业务需要外送茶叶的,由经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领导同意,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 业务用茶原则上业务用茶数量为两盒(一次不超过一斤)。
第三条 业务用茶的申请人,不得巧立名目,增大业务用茶数量。
第四条 不论哪一级领导审批的业务用茶,仓储人吊必须凭开具的发货通知单,并经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发货,否则按货款金额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 同一日期、同一活动,不得超过两次业务用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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