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总监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股份公司《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旨在从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体制上入手,强化组织落实,促进队伍建设,逐步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履职能力强、权责清晰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逐步形成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运行体系,实现本质安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项目部。
“项目部”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公司委托各二级单位管理的项目部以及公司为责任方的联营体组建的项目部等。
第二章 安全总监的责权利
第四条 安全总监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监督体系;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负责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督促设备管理部门开展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工作;
(六)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危险因素辨识监控;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管;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应急预案演练;员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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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和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总监的权力:
(一)参与权。参加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提出决策意见。
(二)建议权。对本单位内部的考核、奖惩、人事任免、岗位调整,可以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三)监督权。对预算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具有监督权。
(四)报告权。对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大事项有权越级上报。
(五)停工权。对存在事故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设施和作业,有权下令停工。
(六)否决权。对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有关内容(如评优树先等方面)行使否决权。
第六条 安全总监要正确使用权力、履行职责,要正确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在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督权力时,直接对上级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在其领导下,行使监督权力;在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时,要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的领导下,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总监任职条件
第七条 安全总监必须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符合任用标准,同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至少在一个以上(含一个)项目主管(或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或与安全生产管理直接相关)的工作,业绩突出;
(三)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政策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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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过省部级(含股份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安全总监的聘任和管理
第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对安全总监实行两级聘任制,公司负责聘任直属项目的安全总监,各单位负责聘任公司委托管理项目的安全总监。各单位聘任项目安全总监时,事前应征得公司安监以及组织或人资部门的书面同意,事后应报公司安监、组织或人资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是为了促进本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不替代各单位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公司所有项目必须配备安全总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分公司配备安全总监。
第十一条 原则上,安全总监应当专职设置,如需兼任其他职务,不得因兼任其他职务影响安全总监履行本岗位职责。项目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不得兼任项目安全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的安全总监待遇不低于“副三总师”待遇,子公司、直属单位、各级项目部的安全总监属于本单位班子成员。
第十三条 对安全总监的管理、考核、任免等程序、方式和途径上,要与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同等对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处或人资部履行管理程序。解聘项目安全总监应按程序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安全总监至少每半年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事项应做出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所聘任的安全总监进行全面的履职考核和评价,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总监开展工作。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对违规操作、滥用权力或工作失职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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