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5〕361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请批复再生水管网大配套工程费收取标准的函》(建配[2005]392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要求,经认真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环线以外5公里以内可直接引接再生水的住宅和公建项目,其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按每建筑平方米25元标准收取;公建项目按每建筑平方米35元标准收取。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学校教育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等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70%收取”的规定,对学校教育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等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再生水主干管网工程配套的界定范围是,公建: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支管闸(含闸)到再生水厂出厂干管;住宅:从小区外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支管闸(含闸)到再生水厂出厂干管。
四、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收费范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全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在外环线以外5公里范围以内可直接引接再生水主干管网配套设施的住宅和公建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要加强对专业配套部门的管理,切实做好工程配套,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财税规定,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请你委通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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