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加强公司财物管理,维护生产经营秩积序,堵塞管理漏洞,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信誉,结合部门实际情况现就关于严纪律,防范、打击偷窃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有偷盗行为,罚款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并开除。 2、对包庇偷盗或窝藏被盗财物的,按与偷盗人同样处罚。
3、无论盗窃数额多少,凡是性质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开除厂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对以上行为,电气部各主管应加强管理制度,杜绝此行为,以上 条例主管受连带责任(按员工1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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