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办理。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管理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发展道路以及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贸易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系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包括了: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申请表;企业章程文本;投资者和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管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投入运营车辆承诺书,包括乘用车数量、车型、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和乘用车长宽高。投资车辆为购买或者现有车辆的,应提供驾驶证和车辆技术等级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