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将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分期分批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单位可通过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等政策措施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