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准备的证据: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本状况的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关系变化和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因第三方介入导致离婚的,应当提供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果分居,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孩子的状况。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孩子愿意跟随哪一方的生活;
6、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获取时间和方式;
7、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
8、其他相关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