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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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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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17:01
新都区环境保护局作为新都区*序列的一级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能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负责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针、*和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包括重点区域和流域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计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
执行国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监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等污染控制,以及机动车排放管理,并实施相关检查。
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监督各类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
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纠纷,管理环境监理和排污费征收,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监督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参与城市规划环保内容审核,编制环境报告书和公报,参与可持续发展纲要的编制。
实施环境管理制度,审批环境影响报告,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环境质量并监督污染源。
推动环境保护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引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和非*组织参与环保。
进行环境保护系统的行政*改革,负责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在职人员培训。
完成区*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