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支取安置费但土地以挂牌结束,我们知道征地是政府强制行为,我们...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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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9:54

我们在假定政府征收条件完全合法(也就是政府的前期程序到位)的前提下,讨论村民未签名(即未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安置费对政府行政职能的影响。
  第一,在村民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下,达到一定的征收比例(一般为征收户数和面积都达到80%以上),可以依法启动司法强制程序,由法院作出司法裁决后,要把属于你们家的补偿款到一个专户储存,并告知你们家这个账号和相关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政府所有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并把钱给到你了或者进过司法提存了,你家签不签名作用不大。如果缺乏上述程序,私自将土地用于招拍挂,也就是未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出让,存在征收程序不健全;
  第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二)项规定,“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从中可以看出,如果政府不及时支付补偿费是不合规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20:00

如果政府
县政府随意改变征用土地建设用途 被法院依法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作者:唐业继 王力 发布时间:2010-11-12 12:33:14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唐业继 王力 编审:李国清)2010年10月26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通山县洋都村诉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通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经审理查明,本宗征收土地原属原告通山县洋都村农用地,2007年7月被告通山县人民政府在原告村组发出《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告载明该宗地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批准书【1998】212号),县人民政府拟定征用该地。随后,被告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宗土地征收事项组织实施。同年8月至于12月,通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告方协商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原告6个组的土地约16667平方米,原告以征用土地费过低为由,没有在《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上签字。2007年度12月28日,通山县土地交易中心经通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外发布《通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将该宗土地作为商业用地公开拍卖,2008年元月22日拍卖成交。2006年8月1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通山县第四小学建设用地函》(鄂土资函【2006】417号)“同意征收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集体土地面积16667平方米。该项目用地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供地政策实施供地”。
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在实施征收原告土地中,公告和具体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合法。
咸宁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
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本宗土地的征收,由被告通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并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此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依法有组织实施具体征收土地行为的职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是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是适格的原告。公告程序是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当由被告通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具体实施,但被告通山县人民政府《公告》中湖北省人民政府的【1998】212号批准文件,在诉讼中没有举证,应视为没有证据,不符合程序要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本宗土地的项目上报用途是通山县第四小学建设用地,并获省政府批准属教育用地性质,被告应依省政府批准的用途组织实施征收。但被告没有依规定给通山第四小学使用,且未经省政府批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而由本级政府决定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将其作为商业用地公开拍卖。其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行政职权。因本宗土地系经省政府决定征收,其征收决定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其土地的性质已由农用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且被告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已进行公开拍卖,若被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宜判决撤销,故应在作出确认其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向省政府重新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确认被告通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的实施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有理,你们不签名对他们也没有影响。如果你们有理,可以上法院起诉他们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案例如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9:57

只是不签名,不积极采取有效地措施,是没有妨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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