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什么原则?历史意义有那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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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1:21

原则:①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②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   ③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 意义:《临时约法》尽管未能提出反帝的革命任务,也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反封建纲领。但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实践意义在于在中国第一次开创了以法治国的先河。其思想启蒙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人民的觉醒,鼓舞人民起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其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在于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为以后民主革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其宪法意义在于实现了宪政原则。正如陈旭麓先生所言:“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是‘揖美追欧’的结果.也是‘五·四’以前八十年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几代人的奋斗而取得的最富深远意义的结果。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1:17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主要规定国家性质、政府构成和公民权利。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颁布,这是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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