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的监护人种类包括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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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2:47

我国规定的监护人种类包括:父母为第一监护人;父母去世的按照其遗嘱中的指定者来执行;法律中规定的监护人的顺序;*或者其他的监护机关指定的监护人等。如果有自愿承担监护人义务的,相关部门经核实后准与认可或者否认。

一、我国规定的监护人种类包括哪些?

我国规定的监护人种类包括: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由监护机关或*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于监护人的义务与职责和监护人顺序的确认是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的,如果原监护人因为某些情况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监护义务的,其他亲属或者村委会或者局委会可以向*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权或者申请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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