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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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条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文件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被受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包含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需包含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需有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文件需使用中文;并需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书中应包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且需满足专利法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专利申请类别明确或可确定。
确定专利申请日的流程如下:向专利局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递交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到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时,以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申请,同样以递交日为申请日;而邮寄或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递交日不具备确定申请日的法律效力,除非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此时以受理处或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对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情况,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专利费用可以减缓的种类包括:申请费(不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以及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或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要求减缓尚未到期的费用。提出费用减缓请求时,需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和必要时提供的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需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签章。对于国内个人提出的费用减缓请求,一般情况下无需提供证明,但对于外国申请人、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以及国内社会知名人士提出的费用减缓请求,则需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如符合规定,将被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申请人需按批准的比例缴纳费用。费用减缓的审批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执行。
对于专利申请数据的采集,制定规则以统一工作标准、规范数据采集格式并提高数据采集质量至关重要。采集流程包括数据准备、数据采集和数据校对三项工作,具体细节将另行公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于2007年5月16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作规程》共分总则、专利申请受理的相关法规、受理专利申请的程序、受理工作中错误的更正程序、特殊申请文件的处理、专利受理月报统计、专利申请号的使用与管理、附则8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