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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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3:35
关于出售房屋的事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方须遵循以下程序规范:
首先,承租者拥有优先购买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当房屋的所有人(出卖方)决定出售其所持有的租赁房产时,必须在出售前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向承租者进行适当告知,在此情况下,承租者就有权以同等价格和条件优先购买此房产;但若该房产是由房屋的按份共有之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该出售行为为出卖方与近亲属之间的交易,则不涵盖在内。
出卖方在完成通知义务后,需等待承租者反馈,如果承租者在收到信息后的十五天之内没有明确表示愿意购买此房产,那么这将会被视为承租者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其次,我们也知道“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当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原有租赁合同对该房屋的承租者和新所有人依然具有约束力。
当然,出卖方可以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相应赔偿款之后解约租赁合同。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若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这种情况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