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伤残军人在同一单位工作16年多,可以劳务外签吗解除劳动合同有何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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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4:13

一个71年入伍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非常遗憾!我们五级以下(城镇)老残疾军人,在安置工作并且稳定工作三年后,就不再有政府扶持的义务和责任了,有的就是与普通退役军人一样的待遇(通过社保局再就业部门和就业协理员的照顾就业而已)。所以不宜用“七级伤残军人”的名义,得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优待待遇的。七级伤残军人在工作数十年后,就是一个曾经当过兵、受过伤的普通公民了,在下岗后再上岗同一单位工作16年多,如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现因用人单位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外签合同的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予以解除合同的补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网页链接(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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