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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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3:44
第三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违反《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八、十、十七、二十条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违反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或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条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将公路用作试车场地的,处罚同上。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要求立即停止,处以2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以5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指出,对于因违反条例规定而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行为,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造成较大损害、无法立即处理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有权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调查处理完毕后,应立即放行车辆,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违规,工作人员将被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若因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对于违规审批的行为,遵循“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取缔并恢复原状。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经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正;根据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公路路产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