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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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9:21

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细则。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拆迁过程中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本细则定义了房屋拆迁的范围,包括拆迁动员、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同时,明确了房屋、房屋附属物的定义,房屋包括各类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而房屋附属物则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也承担着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需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编制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管理。此规划旨在合理、有序地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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