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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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3:49
最高额抵押权系为将来债权而设定的,担保债权具有变动性。实现最高额抵押权需债权届清偿期与债权额确定的条件。确定债权额决定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价值,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通过确定债权额制度与减额、消灭请求权制度,防止最高额抵押权人独占抵押物价值。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原因包括:当事人之确定请求、决算期届至、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消灭、抵押物被强制拍卖。减额请求权允许在确定后减少最高额,保护抵押物所有人利用剩余价值,牵制债权人。消灭请求权在债权超过最高额时,允许支付或提存相应金额消灭权利,保护利益关系人。法律规定这些请求权制度旨在平衡各方权益,实现抵押物经济价值的充分利用。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现今多数国家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所承认。中国的《担保法》亦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