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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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4:12

浙江省的渔业环境保护在第四章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工程建设项目如果涉及渔业水域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包含对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的具体影响评估,确保建设项目不会破坏这些环境。


对于渔业水域周边的排污口设置,明确规定必须符合严格的环保标准,以保护渔业环境。在审批这类设施时,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需书面征求同级渔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强调了严格的排放要求。单位、船舶和个人在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遵守环保法律,确保排放物达到渔业水质保护标准,禁止排放禁止排放的有毒物质,如油类、酸液等。


第二十八条针对渔业生产活动,特别是饲料投放和药物使用,规定必须遵循相关技术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养殖废水排放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维护水质健康。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环境的监测工作尤为重要,他们负责定期监测水质状况、水生生物的毒性和疫情,并公布监测结果。此外,他们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最后,如果发生渔业污染事故,相关单位、船舶和个人必须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扩展资料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5年11月1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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