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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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3:42

广东省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详尽的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中规定,所有在本省境内的水域、滩涂及受省监管的区域进行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的活动,都必须遵循条例的规定,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渔民的权益保障。


政府在渔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第三条强调县级以上政府需将渔业生产纳入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实施水域统一规划和综合运用,坚持养殖为主,辅以捕捞、加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渔业发展方向。


政府鼓励科技在渔业中的应用,第四条提及各级政府要支持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技术水平,以提升整体产业的竞争力。


在渔业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管,建立检测体系,推行标准化生产,并加强对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管理,确保渔业健康和安全。


渔业管理实行分层负责,第六条指出,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行政部门需配合其工作。重要渔业区域设有专门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上级机构有权监督下级机构,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本地渔业管理工作。


条例强调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第八条特别规定,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公正公平的监管环境。


扩展资料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经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养殖管理、水产苗种管理、捕捞管理、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47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2月18日广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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