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便民服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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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9:25

成都市民政局负责管理的便民服务中,包含了解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的途径。根据四川省的规定(川民发〔2006〕459号),六级伤残军人享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合的医疗保障。具体保障办法如下:


残疾军人需按照属地原则,结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残疾抚恤关系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单位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标准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单位无法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情况下,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单位应承担的费用由财政安排,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民政部门代收。


残疾军人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获得医疗补助。补助范围和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保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不降低。补助包括:



住院费: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用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药物、诊疗和服务项目中由个人自负部分,在医疗补助封顶线以内的部分,给予医疗补助。
门诊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帐户支付,超出部分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给予医疗补助。补助比例根据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和财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测算制定,确保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不低于80%,五、六级残疾军人不低于60%。
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单位或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的财政支付。

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成都市民政局确保医疗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以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是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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