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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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5:00

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于2002年7月19日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制定,并在2002年8月20日得到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在2004年7月28日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并在2004年8月20日得到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修正的背景是为了适应市场发展变化,优化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19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得到了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的批准。修正内容主要涉及到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规范、行业标准的完善、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最后,在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并在2012年1月12日得到了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的批准。此次修正重点在于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管理规定,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综上所述,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经过多次修订,旨在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扩展资料

《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经2002年7月19日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制定,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市场准入、行为管理、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36条,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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