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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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30分钟前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第五章专门聚焦于监督与管理,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有效进行。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肩负重要责任,他们需组织和指导防疫工作,并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他们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专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和检疫员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畜牧兽医专业知识,通过专门培训和考核,获取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持证上岗。他们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相关场所查阅资料、询问情况,对动物和产品进行采样、留验和抽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拒绝或阻碍。
条例还规定,*部门自身需避免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工作人员也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接受与工作相关的馈赠。派驻单位的工作人员需定期轮岗,以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必须具备专业技术和设施,并通过县级以上部门的审核,获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在运营过程中,他们需接受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履行防疫义务,以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
最后,对于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条例明确禁止他们从事动物诊疗、饲养、生产和经营活动,以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畜安全。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