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遇到开门杀,应当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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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0:31

日常生活中因为开门、下车这一简单的动作酿成的事故并不鲜见,因不认真观察清楚后方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最终撞伤,严重的甚至造成人员伤亡,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作“开门杀”。
网友询问:
骑车遇到开门杀,应当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雷敬民律师解答:
很多驾驶人员为图一时方便,不仅在马路上乱停放车辆,在开关车门时一般也不会注意后方来车。突然打开车门,往往令后方正在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行人措手不及。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报警,交警会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如果有人员伤亡需要先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雷敬民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对于司机来说,受害者因车祸住院的,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和具体的损失等实际情况进行赔偿:1、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的责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构成残疾的,还应该根据伤残等级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2、如果经交强险赔偿后尚有不足的,对于不足部分,则可由承包对方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当然,也可以由对方先行赔偿后,再由对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如出现“开门杀”的情况,要探寻多方的责任。首先是驾驶员是否按照规范,把车辆停在安全、可下车的位置,下车时有没有提醒乘客注意观察后方来车。其次是乘客下车时是否有观察后方来车情况、是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打开车门下车。同时,也要了解被撞的电动车、自行车骑手或是行人是否按照规定行驶或走在非机动车道上、是否存在其他的违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雷敬民律师简介
本律师执业九年,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善于解决复杂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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