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服役条例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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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0:08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志愿献身国防事业、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且品行良好的基本条件。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扩展资料

《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9年6月30日《*、*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0年7月21日*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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