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2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8:42
为确保人民警察警徽的尊严和正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以下管理规定。自2000年3月27日起,公安部令第48号正式实施。
警徽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组成,各部分颜色分别为:国徽和垂绶为正红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每位警察需爱护并维护其尊严。
警徽及其图案的应用范围包括:重大仪式如授衔、授装、宣誓和阅警;警察机关建筑物、会场主席台;颁发的奖状、荣誉章等官方物品;人民警察的出版物和警服等。除上述规定情况,其他使用需经地(市)级以上警察机关审批。
悬挂警徽需放在显眼位置,使用时要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调整。禁止使用破损、污损或不合规格的警徽。警徽不得用于商业活动、私人场合或娱乐用途,以保持其庄严性。
警徽是警察的专用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仿造或买卖。违反规定的人员将接受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非法行为将按《人民警察法》和《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警徽由公安部统一按照《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监制,县级以上各级警察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其使用。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