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路旅客运输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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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0:04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水路旅客运输的相关内容。首先,水路旅客运输被定义为以经营为目的的普通客船、高速客船运输,以及使用排筏等载客工具的运输活动(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运输船舶、排筏等载客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级内河水上安全的管理规定,以确保乘客安全(第二十三条)。特别是,航行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船舶,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作为动力,以维护环境质量(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布的班期客船,必须按照批准的班期和停靠站点运营。如需更改,需在变更前7日公告并经批准,临时取消或变更则需提前48小时申请并获得航务管理机构的许可(第二十五条)。乘客在乘船时,必须遵守国家乘船规定,持有有效船票,且禁止携带危险品和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第二十六条)。


运输船舶有义务按船票信息运送旅客,如因承运人责任导致船舶误班,承运人需负责为旅客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第二十七条)。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水路旅客运输的规范和乘客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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