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营运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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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一节 旅客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客船规范的船舶从事旅客运输,即载客超过十二人的船舶,不论其是否装货均视同“客船”。


第二节 货物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计划实行分级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运输计划和需要,组织协调运输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运输任务。


第三节 运价、费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局)制定的运价规章和费率计收运杂费用。各级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可制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


第四节 运输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计收客、货运输费用,必须使用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局)规定的运输票据(货物运单、货票和客票),不得使用其他运输票据。


第五节 运输统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路运输企业必须按隶属系统向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和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客、货运输统计表。其他单位和个人亦需按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六节 其他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联户)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从事货物运输的应投保承运货物运输险。


第四章 航运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水路运输事业,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级航运管理机构及航管人员应履行各项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包括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审批运输企业、检查运输计划执行、维护运输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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